主要負責人解讀 | 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關鍵概念

1.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實施時間

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實施時點為2014年10月1日,是所有符合規定的參保單位和工作人員參保繳費,以及退休人員從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基金中領取養老金待遇的起始時間。因相關文件于2015年1月后發布,且各地制定本地實施辦法、制定經辦規程、改造信息系統等需要一定時間,故正式啟動經辦的時間會滯后于文件實施時間。對于文件實施至各地正式啟動經辦期間的繳費、待遇發放等問題,各地將制定相應的補繳、補發等辦法和措施。

2.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參保單位范圍

根據《國務院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2015〕2號)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28號)規定,實施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單位范圍為:(1)按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2)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即參公單位);(3)事業單位。需要補充的是,事業單位是指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指導意見》(中發〔2011〕5號)有關規定進行分類改革后的公益一類、二類事業單位。

3.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參保人員范圍

根據《國務院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2015〕2號)規定,實施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人員范圍為:按照(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事業單位及其編制內的工作人員。也就是說,工作人員(包括退休人員)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需滿足兩個基本條件:一是所在單位為機關事業單位,二是屬于所在單位編制內的工作人員。

4.機關單位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項目

機關單位(含參公管理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資收入中的基本工資、國家統一的津貼補貼(艱苦邊遠地區津貼,西藏特貼、特區津貼、警銜津貼、海關津貼等國家統一規定納入原退休費計發基數的項目)、規范后的津貼補貼(地區附加津貼)、年終一次性獎金。

5.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項目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資收入中的基本工資、國家統一的津貼補貼(艱苦邊遠地區津貼等國家統一規定納入原退休費計發基數的項目)、績效工資。其余項目(如改革性補貼、獎勵性補貼等)暫不納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

6.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比例

單位按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0%繳費,自2019年5月起單位繳費比例下調為工資總額的16%,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為本人繳費工資的8%,由單位代扣代繳。個人繳費工資超過本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300%的部分,不計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低于本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本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個人繳費基數。

7.機關事業單位繳費工資總額

考慮到機關事業單位編制、人員和工資制度等具體情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28號)規定,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總額為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個人繳費工資之和。單位申報本單位應參保工作人員的繳費工資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單位提交的數據和證明材料,按照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和300%進行保底限高的原則核定個人繳費基數,即參保人員繳費基數加總之和為單位工資總額,亦即單位繳費基數。

8.新錄用(招用)職工繳費工資

屬于本年度內單位新錄用(招用)的參保工作人員應申報其起薪之月的繳費工資;跨年度延遲申報新參保人員,應申報其上年度的月平均繳費工資。

9.職業年金的概念

職業年金是為建立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保障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后的生活水平,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對機關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制度。

10.參加職業年金的單位和工作人員范圍

參加職業年金的單位和工作人員范圍與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單位和工作人員范圍一致,即按照(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事業單位及其編制內的工作人員。也就是說,凡是按照國家規定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都應建立職業年金。需要說明的是:(1)改革前已退休人員仍按原待遇標準領取養老金,不再建立職業年金;(2)改革后退休的人員在發給基本養老金的基礎上,再發給職業年金待遇。

11.職業年金的繳費比例

根據《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辦法》(國辦發〔2015〕18號)規定,職業年金所需費用由單位和工作人員個人共同承擔。單位繳納職業年金費用的比例為本單位繳費工資基數總額的8%,個人繳費比例為本人繳費工資的4%,由單位代扣代繳。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國家適時調整單位和個人職業年金繳費的比例。

12.職業年金的繳費基數的確定

職業年金的單位和個人繳費基數與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一致。也就是說,在核定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的同時,確定了職業年金繳費。職業年金是強制性的年金制度,所有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單位都應按規定為其建立職業年金,繳納職業年金費用。

13.職業年金個人賬戶的計入比例

職業年金采用個人賬戶方式管理。單位繳費按照個人繳費基數的8%記入本人職業年金個人賬戶;個人繳費按照個人繳費基數的4%直接計入本人職業年金個人賬戶。職業年金基金投資運營收益,按規定計入職業年金個人賬戶。個人繳費實行實賬積累。

14.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是指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每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以公民身份號碼為標識設立的唯一的、終身不變的賬戶,主要用于記載和核算參保人員按規定比例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利息,以及由繳費形成的賬戶積累額變動情況。參保人員退休時,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構成,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是計發參保人員個人賬戶養老金的主要依據。

15.個人賬戶記賬利率

用于計算個人賬戶儲存額利息的利率即為個人賬戶記賬利率。根據《國務院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2015〕2號)規定,個人賬戶每年按照國家統一公布的記賬利率計息。國家有關部門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率、銀行定期存款利率以及養老保險基金運營的實際收益等因素確定。記賬利率每年公布一次。

16.個人繳費和個人賬戶權益

根據《社會保險法》等有關規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完整、準確地記錄參加社會保險的個人繳費和用人單位繳費情況,以及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等個人權益情況,定期將個人權益記錄單免費寄送本人。用人單位和個人可以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查詢、核對其繳費和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

參保人員個人賬戶權益記錄主要包括年度繳費情況(當年繳費基數、當年繳費額、實際繳費月數)、個人賬戶年度記錄情況(當年記賬額、當年利息額)、歷年繳費累計結轉本息儲存額等信息。

在工作實踐中,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除定期向參保人員寄送個人權益記錄單外,還通過網絡、手機短信、微信、電子郵件等方式,為參保人員提供參保繳費和個人賬戶權益信息查詢。

參保人員在收到個人賬戶權益記錄單后,應在規定時間內,根據自己的工資收入情況,逐項核對權益記錄單上的各項數據,發現問題應及時通過所在單位到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咨詢或申請復核,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予以受理并進行復核,確有問題的,應予以校正。

17.參保工作人員死亡后,個人賬戶的繼承

《社會保險法》和《國務院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2015〕2號)都明確規定,個人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以依法繼承。個人賬戶具有強制儲蓄性質,應屬于個人所有,繼承額按規定一次性支付給死亡者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


解讀人:區機關事業單位和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中心主任畢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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